伪造文书非小事,与诈欺罪高度相关,从基隆政务官事件谈起

基隆市民政处长张渊翔日前坦承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刑法伪造文书罪,已经请辞获准。据媒体报导,张疑似利用职权,进入户政系统非法撷取民众个资,用于制作罢免特定议员的连署书。若此案查证属实,这不只是一般的行政疏失,而可能牵涉更深的法律问题。

伪造文书与诈欺罪密切相关

首先,伪造文书不仅是形式上的作假,其实质往往与诈欺罪高度交织。根据中华民国法务部针对「伪造文书印文罪」的案件统计分析(106年至111年10月),在 58,249 位有犯罪嫌疑人中,有多达 72.8 % 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其中以诈欺罪最多,占 38.7 %。这些数据显示,伪造文书在实务上往往只是更大诈骗结构的一环。

伪造文书常用于达成诈欺目的

社会上有人误以为「伪造文书只是帮人代写」,这种想法非常危险。试举几个情境:若有人伪造房屋契约,将原本属于你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到他人名下,这就是典型的诈骗;若有人伪造结婚证书以宣称与你具有配偶关系,这侵犯了个人身分与自主权,甚至可能涉及伪证与侵害人身自由。这些例子都说明,伪造文书往往不是单独存在,而是为了进一步诈骗、骗取财产、剥夺权利的工具。

政治连署造假是否构成诈欺?

回到张渊翔案件,即便目前仅涉及伪造文书与违反个资法,但若其行为目的是让主管机关误信连署人数达标,进而启动罢免程序,其实可能构成刑法第 339 条诈欺罪或选罢法第 98 条之 2 的妨害选举罪,具体是否构罪尚待检调厘清。基隆市长谢国梁也指出,虽然伪造文书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但若加重其公务人员身分,刑责可提高二分之一,不容轻忽。

虽然张渊翔案目前仅涉及伪造文书与个资法,但若伪造连署书目的在于让主管机关误信其符合法定门槛、进而影响罢免程序的合法性,也可能构成诈欺得利或妨害投票罪。(注:事件爆发后,张已经请辞,有无构成诈欺或其他犯罪事实需待检调调查)

市议员苗博雅在媒体访谈上也表示,今伪造文书,明伪造选票!在民主社会就要尊重民主社会的游戏规则。

社会观感与法律现实的落差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党多次强调要严惩罢免连署造假,立委翁晓玲曾公开表示:「未来只要有连署假冒的相关人士,都会处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然而,该党地方党部却频传涉入死人连署与伪造文书案件,造成社会观感严重反差。

诚信制度是民主社会的根基,而文书制度正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公共资源分配与法治正当性的核心机制。若伪造文书行为被轻视,会使得选票、学历、财产、身份等凭证都失去公信力,整个社会将陷入信任崩溃。

正视伪造文书与诈欺罪的高度重叠性,是健全法律制度的重要一步。任何公职人员涉案更应比照从严处理,以捍卫行政伦理与民主正当性。这起事件值得全社会高度关注,也呼吁政党与政务官员一致落实法治,不说一套做一套。

这篇文章 伪造文书非小事,与诈欺罪高度相关,从基隆政务官事件谈起 最早出现于 链新闻 ABMedia。

查看原文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非招揽或要约,也不提供投资、税务或法律咨询。详见声明了解更多风险披露。
  • 赞赏
  • 评论
  • 分享
评论
0/400
暂无评论
交易,随时随地
qrCode
扫码下载 Gate.io APP
社群列表
简体中文
  • 简体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繁體中文
  • Español
  • Русский
  • Français (Afrique)
  • Português (Portugal)
  • Indonesia
  • 日本語
  • بالعربية
  • Українська
  • Português (Brasil)